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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荣柱与方雪琴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柱,方雪琴,冯家伟,冯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14号申请人冯荣柱,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雪琴,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家伟,男,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春燕,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人冯荣柱与三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3年9月23日本院以书面形式通知三被执行人,要求其在2013年10月底前将属于死者冯某某的遗产进行析产,以便本院依法对属于死者冯某某的遗产进行执行。现已逾期,但三被执行人仍未通知要求将属于死者冯某某的遗产析出。今查明死者冯某某生前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二层楼老房一幢,饲料加工厂及养猪厂各一个。为使该案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三被执行人坐落在王村镇xx村xx组的二层楼老房一幢,饲料加工厂及养猪厂各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朝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