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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佑琼等诉被告邓其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佑琼,周庆,邓其彬,刘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李佑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原告:周庆,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昌平,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其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刘树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廖荣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佑琼、周庆诉被告邓其彬、刘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佑琼、周庆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佑琼、周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其彬、刘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佑琼、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李佑琼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