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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宋明与陶昌树李良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宋明,陶昌树,李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501号申请执行人杨宋明,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昌树,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良芳,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昌树、李良芳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