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邯郸志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与邯郸市城宜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志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城宜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邯市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志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城宜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邯郸志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城宜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邯仲裁字第0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邯仲裁字第09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