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建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驻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阎良园。法定代表人孙中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曹王公司”),驻博兴县曹王镇博城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白发亮,经理。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建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博兴曹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博兴曹王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博兴曹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博兴曹王公司”所有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