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柯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柯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52号原告:柯某,女,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柯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