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胡玉和、焦怀春与明光市明光街道戴湾村山后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和,焦怀春,明光市明光街道戴湾村山后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和,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明光人。申请执行人:焦怀春,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明光人。被执行人:明光市明光街道戴湾村山后组负责人:徐传伟,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明光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光市明光街道戴湾村山后组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明光街道戴湾村村委会帐户(帐户20×××××××××0018)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明光街道戴湾村山后组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明光街道戴湾村村委会帐户中的存款266649.5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从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