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3月14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92年11月21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王某某依据(2013)陇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45000元及相关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五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