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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高三毛与杜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毛,杜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高三毛,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晋生,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杜晓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现住太原市。原告高三毛诉被告杜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万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三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晋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晓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三毛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9月10日被告杜晓燕与丈夫高孝斌(又名高斌儿)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以”高斌儿”、”杜小艳”为名给原告写有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不仅拒不支付,而且还将借条撕毁企图赖账。现借款人高孝斌已去世,其妻子仍应承担其共同债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晓燕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晓燕与其丈夫高孝斌向原告高三毛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打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高三毛人民币现金壹万柒千元整”,欠条上有高斌儿、杜小艳的签字。后被告丈夫去世,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高三毛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欠条有被告及其丈夫的签字,可见此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三毛人民币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杜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宇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