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殷某在北仑海关工作,负责海关进出口货物的人工查验、放行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黄某、朱某甲、李某、朱某乙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6000元,并为上述请托人在报关货物查验过程某某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期间,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黄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7000元;2.2008年期间,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3.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4.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殷某主动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殷某家属已代其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朱某甲、李某、朱某乙的证言、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扣押清单、现金缴款书、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查验二科工作职责、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人民币7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曹××以此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殷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被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殷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