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立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电白信用社与许海英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海平,许海英,许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立保字第27-1号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一波,理事长。被申请人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英,总经理。被申请人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鸿斌,总经理。被申请人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责人汪俊,经理。被申请人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平,总经理。被申请人许海平。被申请人许海英。被申请人许海波。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上列被申请人名下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查封登记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汽车及其他财产,直至合计价值满900万元止。申请人已提供其自有的等额资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冻结被申请人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冻结被申请人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五、冻结被申请人许海平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六、冻结被申请人许海英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七、冻结被申请人许海波在银信部门的存款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八、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九、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十、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十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十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许海平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十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许海英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十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许海波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十五、查封被申请人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海平、许海英、许海波所有的其他财产。直至前述冻结、查封的一至十五项财产价值合计满人民币900万元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