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易继岗与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3)浙温民终字第1668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人):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继岗。委托代理人:黎斌。上诉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永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