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杭州爱普童装有限公司、陈文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杭州爱普童装有限公司,陈文利,宋小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6号。负责人谢薇。被告杭州爱普童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83号清泰商务楼13层。法定代表人陈文利。被告陈文利。被告宋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诉被告杭州爱普童装有限公司、陈文利、宋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