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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凤霞与李素珍、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霞,李素珍,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21号原告:张凤霞,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珍,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霞诉被告李素珍、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霞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全部免交。审 判 长  邢依群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