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海余与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余,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刘海余,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保吉巷西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余与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刘海余逾期交房违约金5436元,且已执行完毕。现原告刘海余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余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