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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京英与郝树升、董云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京英,郝树升,董云伟,吕建强,潍坊乾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钟京英,1964年9月26日住昌乐县城濠景海岸小区12号楼7单元302室。被告郝树升。被告董云伟。被告吕建强。被告潍坊乾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京英诉被告郝树升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乾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昌乐县字第005308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乾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