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雄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纪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小苓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陶纪兰,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高小苓,女,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纪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小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中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