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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53号申请人: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2-5-E室。法定代表人:高红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银,女。被执行人: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大厦2单元021610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货款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