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志杰与王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杰,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杰被执行人王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杰与被执行人王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海龙向申请执行人赵志杰支付赔偿款17313.05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龙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杰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我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赵志杰与被执行人王海龙达成了和解协议:1、王海龙给付赵志杰执行款1.5万元,其余执行款赵志杰放弃。2、执行费166元,由赵志杰负担。被执行人王海龙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