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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傅方奇与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方奇,金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傅方奇。被告金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方奇与被告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方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傅方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