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初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佟桂兰与杨玉芝赡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桂兰,杨玉芝,杨玉杰,杨玉平,杨玉青,杨玉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3836号原告佟桂兰,女,1938年11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第一被告杨玉芝,女,56岁,蒙古族,农民,第二被告杨玉杰,女,54岁,蒙古族,农民,第三被告杨玉平,女,52岁,蒙古族,农民,第四被告杨玉青,女,45岁,蒙古族,农民,第五被告杨玉林,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桂兰与被告杨玉芝、杨玉杰、杨玉平、杨玉青、杨玉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桂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车延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