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凤海与温素飞、黄占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海,温素飞,黄占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387号申请人刘凤海,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温素飞,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黄占耕,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刘凤海与温素飞、黄占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凤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少 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久友(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