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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荣诉被告王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荣,王永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陈桂荣,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原籍江苏省沛县,现住邯郸市。被告王永平,男,34岁,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荣诉被告王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荣撤回对被告王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英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