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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付井祥与寇亚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井祥,寇亚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付井祥,住隆化县。被告寇亚彬,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井祥与被告寇亚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井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井祥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益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