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付井祥与寇亚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井祥,寇亚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付井祥,住隆化县。被告寇亚彬,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井祥与被告寇亚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井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井祥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益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