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方燕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方燕贤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亮,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燕贤。系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天吉电子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方琼燕,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燕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秀荣、被告委托代理人方琼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注册商标“MORNSUN”(商标注册号:3062813)的持有人,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2013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天吉电子经营部销售了假冒原告“MORNSUN”商标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开庭时辩称,1、被告对产品侵犯原告商标权不知情。被告销售美国德州STELLARIS品牌的微处理器产品,根本不销售电源模块产品,在2013年1月被询问是否有MORNSUN电源模块,被告才通过网络的方式购买了产品。网络销售商称其为原告的代理商,价格也比较适宜,在被告进货不久等待客户提货期间即被工商部门查处。被告有理由怀疑是被设套钓鱼。且进货价格与原告产品的价格相差不远,说明被告不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2、工商部门查处的被告商品有部分是原告产品,且已退还被告,这也说明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轻微。3、涉案商品已被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涉案商品未售出,被告亦未获利,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情节轻微。因电源模块体积较小,销售以千、万作为销售单位。因此不能以工商局查处的638个产品量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被告已经收到工商部门的处罚,没收商品、罚款2595.5元,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起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使被告受到双重处罚,对被告来讲有失公平。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受让第3062813号“MORNSUN”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周边设备、集成电路、稳压电源、低压电源等,有效期限续展至2023年4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天吉电子经营部2003年6月30日由被告注册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4万元,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都会100大厦都会电子市场1楼1C044A号。2013年1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根据原告举报,对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都会100大厦都会电子市场1楼1C044A号柜台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柜台内摆有涉嫌假冒的“MORNSUN”电源模块640个(其中,IB0505LS-W75型200个,A0505S-1W型40个,A0505S-2W型100个,A0515S-2W型50个,B0505S-1W型145个,B0505S-2W型103个,ADP05C24A型2个)。经原告鉴定,所查获的上述电源模块除ADP05C24A型2个不是假冒“MORNSUN”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他均属于假冒“MORNSUN”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实上述638个假冒“MORNSUN”注册商标的电源模块由被告从他人手中以4686.4元价格购进,假冒商品总值为5191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于2013年3月28日对被告方燕贤作出深市监福罚字【2013】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假冒“MORNSUN”电源模块638个:二、处以假冒商品总值5191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2595.5元;三、吊销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天吉电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告方燕贤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缴纳罚款2595.5元。2013年5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将没收的638个假冒“MORNSUN”电源模块移交深圳市公物仓。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拍摄的物证照片显示,涉嫌侵权被查扣的六种型号电源模块正面均印有“MORNSUN”标识,经比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3062813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另查,原告向法院提交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的15000元民事诉讼代理费发票。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鉴定证明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系第3062813号“MORNSUN”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的电源模块与涉案第30628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被控侵权电源模块上使用的“MORNSUN”标识,与涉案第3062813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被控侵权电源模块属于侵犯第30628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经营的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天吉电子经营部销售涉案电源模块,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对于所销售产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应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被告未积极履行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即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30628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依法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燕贤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3062813号“MORNSU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方燕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方燕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原 野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6页,共8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