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杭西泗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卢慧娟与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娟,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杭西泗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卢慧娟。委托代理人:吕硕。被告:徐正明。被告: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积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娟诉被告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慧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慧娟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卢慧娟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