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西泗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卢慧娟与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娟,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杭西泗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卢慧娟。委托代理人:吕硕。被告:徐正明。被告: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积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娟诉被告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慧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慧娟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正明、江山市贝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卢慧娟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