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跃与杭州凯栎电梯有限公司、毛伟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凯栎电梯有限公司,王跃,毛伟力,归宇,杭州融庆控股有限公司,杭州绿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凯栎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伟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归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融庆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力。上诉人杭州凯栎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跃、毛伟力、归宇、杭州融庆控股有限公司、杭州绿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商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凯栎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商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