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敦明与被执行人公维东、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敦明;公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李敦明。被执行人公维东、尹辉。申请执行人李敦明与被执行人公维东、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仕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