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8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牛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晓莉,杨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897-1号申请执行人牛晓莉,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忆林,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于收到执行令后七日内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阻制被执行人杨忆林出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杨忆林出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祁 芬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