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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赵红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郝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亮,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红亮,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赵洪亮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赵红亮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00元,减半收取660.00,由赵红亮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490.0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