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393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亚非,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桂平,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