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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永万与孙在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万,孙在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牛永万。被告孙在印。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永万诉被告孙在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永万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在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永万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在印的起诉,确属自愿,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万撤回对被告孙在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牛永万承担。审 判 员 高素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