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永万与孙在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万,孙在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牛永万。被告孙在印。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永万诉被告孙在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永万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在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永万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在印的起诉,确属自愿,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万撤回对被告孙在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牛永万承担。审 判 员 高素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