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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长春与张光文、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春,张光文,张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8161号原告王长春,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聪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文,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灵,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长春与被告张光文、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鸿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长春的委托代理人郑聪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文、张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29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2%计算)。二被告均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及约定管辖的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据原告主张,系由二被告自行填写并亲笔签名确认的,可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和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2%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如发生纠纷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二被告因需于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29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2%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如发生纠纷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后两被告本息未付,经催讨未果,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29万元,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2%计算,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约定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张光文、张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光文、张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长春借款29万元及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60元,由被告张光文、张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鸿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