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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玉芹与徐影、曹小雪、曹凤桐、初桂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芹,徐影,曹小雪,曹凤桐,初桂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孙玉芹,女,汉族,1949年10月10日生,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7组。委托代理人:宋利忠,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影,女,汉族,1971年8月2日生,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7组。委托代理人:韩玉成,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小雪,女,汉族,1992年3月1日生,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7组。被告:曹凤桐,男,汉族,1943年11月24日生,住吉林市江密峰镇新道村一组。被告:初桂荣,女,汉族,1944年6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新道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芹诉被告徐影、曹小雪、曹凤桐、初桂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芹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芹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275.00元,由原告孙玉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