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