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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75号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75号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皇家园林小区7号楼2单元2203室。法定代表人李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小马,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国贸大厦3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和对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和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6099.5元;诉讼保全费4280元,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