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村民。被告杨某丙,男,汉族,村民。被告杨某丁(又名杨某戊),女,汉族,村民。被告杨某己,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