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4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法定代理人张秀梅,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2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5126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