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谢知花与邱占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知花,邱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谢知花,女。被申请人邱占华,男。申请人谢知花与被申请人邱占华诉前保全一案,谢知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占华在银行的存款37.5万元。2013年11月30日申请人谢知花以存款被提走,保全的对象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知花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