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凤祥与高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凤祥,高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章凤祥,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高怀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章凤祥与被执行人高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凤祥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高怀林偿还章凤祥本息合计人民币3332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9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