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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朱保平与徐州市家帝豪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彭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朱保平。委托代理人黄折名。被告徐州市家帝豪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民和苑公建房7-1-102-202。法定代表人毛诗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清富,该公司股东。原告朱保平与被告徐州市家帝豪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彭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徐州市家帝豪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彭清富涉嫌经济犯罪(非法集资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保平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