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铁柱与潘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柱,潘万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1号原告:冯铁柱,男。被告:潘万茂,男。本院受理原告冯铁柱与被告潘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铁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铁柱负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