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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贾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贾某,男,汉族,新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曹某,女,汉族,新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米志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