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贾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贾某,男,汉族,新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曹某,女,汉族,新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米志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