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镇*村。被执行人张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站附近。本院在执行张建忠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张建忠支付借款8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勇于2013年11月30日将上述款项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