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刑医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20-11-23
案件名称
曲某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医疗
当事人
曲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栖刑医执字第3号栖霞市公安局:栖霞市精神病防治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曲某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后对其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所证实的内容予以采信,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曲某解除强制医疗,由曲玉芳对被解除强制医疗人曲某严加看管和医疗。现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附执行根据: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一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