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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黄旗永与爱克发(无锡)印版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一,刘仁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73号原告张恒一。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永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永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一与被告刘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一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恒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此款已由张恒一预交),由张恒一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