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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铁民初字第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743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被告李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01023665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2012年元月经媒人介绍,我与被告李某甲相识并订立婚约。2012年2月1日原告按当地风俗给被告传启,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及部分物品。原告给付彩礼后,被告继续索要大量财务,因原告没有经济能力给付,导致婚约关系破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6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后,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甲经媒人孔凡英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同年正月初十,原告依照农村风俗去被告处传启,经李金斌之手给付被告李某甲彩礼66000元。原告依照习俗退还1100元。双方因琐事解除婚约,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尚未退还彩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不仅涉及男女双方,也涉及两个家庭。本案中,原告给付彩礼的对象是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系李某甲的父亲,其实际接收了原告方所给付64900元彩礼。因此,婚约解除后,两被告对原告给付的彩礼均负有相应的返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某彩礼款64900元。二、被告李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