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督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督字第01818号申请人刘国平与被申请人侯宇支付令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平,侯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望民督字第01818号申请人刘国平,男。被申请人侯宇,男。申请人刘国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侯宇偿还水电工资27.5万元,并提供了由侯宇出具的1张欠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国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侯宇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申请人刘国平欠款27.5万元。本案受理费1808元,由被申请人侯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