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怀堂与高光清、高光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堂,高光清,高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杨怀堂,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光清,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光亮,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怀堂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8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光清、高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光清、高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光亮与申请执行人杨怀堂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高光亮自愿将其所有的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依经评估价12248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2248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方案。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95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94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