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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12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给付下余案件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已于本案受理前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案件款2000元,下余案件款8000元未及时给付引起本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分两次将案件款8000元交来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 琳 更多数据: